(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邮电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凭《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研究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按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需进行基础强化培训的研究生,第一年应到基础强化培训学校报到,待培训结束并通过考试、取得结业证书后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完成入学手续的新生应以书面形式于研究生报到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研究院
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获得批准的
新生应在请假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未能达到我校入学体检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在两周内复查,短期内能治愈但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已经怀孕的,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少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养,所有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期届满前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同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三个月内的健康证明, 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进行学习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无故不缴纳学费的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学院、研究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申请暂缓注册,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超过二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学制及学习年限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的规定,分为两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四年,直接攻读博生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学制为五年。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不含休学)由基本学习年限与最长学习年限确定。基本学习年限参照学制执行。两年学制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三年学制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直博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推荐免试研究生担任专职学生干部、保留学籍入伍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可顺延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取得博士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超过基本学习年限期间免交学费,不享受校内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医疗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硕士研究生超过基本学习年限期间、博士研究生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第一年可申请由学校安排住宿,其后学校不再提供住宿条件。对学业表现优秀的博士研究生,经导师推荐,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学校可为其继续提供一年住宿条件。
研究生在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校发放告知书,不再保留其学籍,同时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其指导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或导师都可以提出在同一专业更换导师的申请。转导师申请经转出导师、接收导师及学院、研究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如遇到与导师发生学术争议,可向所在学院、研究院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过讨论给出处理意见;其他争议由所在学院、研究院给出意见,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确因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或导师离职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指导教师、相关学院、研究院主管院长和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并修改相关学籍信息。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新专业下的相关培养要求。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转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他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研究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更改相关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录取类别为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情形。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请假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休学申请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查,由研究生院审批。对于导师和学院、研究院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休学的研究生,
学校也可以要求其休学。坚持拒绝休学者,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在校期间生育的女研究生,应至少休学一年。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应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在学年限应根据实际休学时间顺延。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在其退役后按照入伍相关要求按时申请恢复学籍,并办理复学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恢复学籍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休学的研究生必须
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档案不迁出学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一周
持相应证明向学院、研究院提出书面复学
或继续休学的申请,经
导师及学院
、研究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继续休学者应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需
完成复学手续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当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书,病假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应提交《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及相应证明。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需经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需经导师同意,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期满学生应主动至学院销假,未按时销假者按擅自离校处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一门学位课不合格,重修考试两次仍不合格的;
(三)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经导师和学院、研究院考核建议,研究生院核查,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继续休学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的;
(五)保籍入伍退役后,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恢复学籍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的;
(九)符合《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研究院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报校务会研究决定。研究生主动申请退学或自动退学的处理,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研究院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公告三十日期满后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需在退学决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在办理期结束后将其档案、户口直接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论文工作及其他实践环节,学位课全部一次性通过且平均80分以上,学位论文研究成果突出,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毕业(学位)论文工作量、学术水平达到了提前毕业要求,经学院、研究院讨论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但提前毕业时间不能超过一年。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学校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已满基本学习年限,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完成,经导师审核,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均认为毕业(学位)论文工作量、学术水平达到了结业水平,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继续进行论文工作,如相关学术成果和毕业(学位)论文均达到毕业标准并完成毕业答辩,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其科研成果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则一律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入学方式为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籍后硕士学籍同时终止。取得博士学籍两年后,不适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如未取得硕士学位,经导师申请,所在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按硕士研究生培养。达到硕士培养要求者,可申请硕士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入学方式为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培养规定进行博士学位培养目标审核,审核未通过者可按硕士研究生培养,达到硕士培养要求者,可申请硕士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注册备案。学历证书的内容严格按照教育部备案数据的相关内容填写、颁发。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经2016年6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入学的研究生,其已发生的学籍变动和学制、学习年限、退学要求等规定仍按照原《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3月3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