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院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校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执行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本人不申报此次奖学金)等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等工作。评审过程中将充分尊重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名额分配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参评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基本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③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2、参评条件
①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②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获奖人或国家级学科竞赛获奖人;
③品学兼优,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5. 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研究生。
第七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依照学校分配的总名额,博士国家奖学金名额3个,硕士国家奖学金名额9个。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时间安排
第九条 申请人需经导师推荐,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成果情况表》(附件2)一式两份,同时须向所在中心招生组提交研究生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由各招生组负责老师汇总,于2016年10月12日下午4点前以各招生组为单位提交打印版及电子版至院教务科审核。
第十条 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教务审核通过的参评学生进行评审。评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分: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多少确定获奖名单。随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院级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网络空间安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将公示无异议名单上报学校,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在学校公示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向财务处报获奖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证明装入获奖研究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十七条 获奖研究生的评审资料需在学校留存备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络空间安全学院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解释权在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