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邮电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邮电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入学应当凭北京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来学校报到,并向招生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招生办公室核实后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六条 入学体检复查中,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经治疗康复可达到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须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本学年应交学费后方能注册。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以及在校生在开学后四周内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均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本科生注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校成绩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外语课程的成绩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由学生处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专业培养计划(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和学分数。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考。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本科生自修课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照学校本科辅修专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按照学校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各项活动。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填写《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请假审批表》。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在一周以内由学院批准。一周以上的须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办理缓考手续,填写《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缓考审批表》;因病申请缓考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因病请假同时申请缓考的须填写《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请假审批表》。被批准缓考者缓考课程的成绩暂记为“缓考”。可以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记为第一次成绩。
未经批准缓考者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总评成绩以“旷考”记,在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学金等涉及学生成绩排名需核算智育成绩时以零分计。
缓考或旷考课程,若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核,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按未修该门课程处理。
学生在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得申请缓考。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成绩优秀者,按照学校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现有专业学习困难或达到学业警示、学业留级条件,转入其他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或者已受到留校查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拟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持本人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函,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学制为四年。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总计最长为六年(含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因其他原因必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
(二)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从休学学期开始计算。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因其他原因须中途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批准后学生可休学一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学生所在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休学原因,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院对学生具体情况作出书面说明,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立即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当予以退学。
因其他原因中途休学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不再保留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对于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校修读年限(含休学)总计达到六年未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方案)规定内容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审批。经校长会议批准后将退学证明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的由教务处在校园网公告,视同送交。
第三十二条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证明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在校园网公告除名,不发肄业证书和成绩单,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条例》进行申诉。
第七章 留级
第三十四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仍然有效,还可学习部分后续课程。
第三十五条 申请留级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提出留级申请。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应予学业警示或学业留级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完本专业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学完本专业培养计划(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者,不得毕业,准予结业。
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未超过修读年限,可以返校参加重考、重新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但受留校查看处分尚未解除者,不得毕业,准予结业。结业生在处分解除后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教务处批准后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
第四十一条 凡在大学三年级期末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批,承认其为四年制本科学生。
第四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以及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方案)规定内容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允许返校考试。
凡肄业学生重新参加高考经我校正式录取后,原修读合格且符合录取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可申请编入相应年级修读后续学分。
第四十四条毕业资格审核、学位资格审核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只进行一次。学校严格按照入学时所确定的学习性质、类型和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如实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收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在《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9月制订,2007年2月修订)的基础上修订,
2010年
7月
1日
校务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